台中夜店惡火奪走九條人命,算的上是近幾年來的重大火災案件,這也讓我想到另一次火災,我身臨其境遇到的,話說已經是三、四十年前的事了。

我記得沒錯,是民國73年3月10號,我永遠記得這一天(好像明天就是週年慶ㄝ,真巧!)。

那天台視第四攝影棚正在錄八點檔連續劇「鐵血楊家將」,史屁伯那時任現場指導。約莫晚間九點左右,錄到姜大衛一掌劈開巨石的戲,各位知道,攝影棚的東西多半是假的,姜大衛再神勇也不可能空手把石頭劈開,那是事前製作單位請來的爆破人員,在保麗龍石頭縫中填上火藥,當男主角一掌劈下時,特效人員就同時按電鈕,只聽轟然一聲,保麗龍瞬間被炸得粉碎,火焰四射,旁邊剛好是布帘,火勢就順著布條往上竄,不到幾秒,大火就燒上了四樓,樓上控制室的導播還透過耳機叫我們keep rolling.也就是不要停機,繼續錄。

錄個屁啊!火勢已經蔓延開了,港星一見失控了,拔腿就跑,還是台灣演員和工作人員厲害,在現場看到什麼就拿起來救火,我找到幾個CO2滅火器,但沒一個裡面有東西,原來是拍歌仔戲時,拿去做煙霧效果去了;我又衝去消防間,拿起水喉,但同樣是一滴水也噴不出來。

火勢已經無法收拾,全部的人都撤到攝影棚外,七樓那時正在錄「大家樂」,是現場節目,攝影棚裡擠了200多名觀眾,大火燃燒時導播躲進廁所,最後是被雲梯車救了下來,觀眾霎時像是無頭蒼蠅,但濃煙密佈,連東西南北都分不出來,這時消防隊也來了,攝影棚我最熟,帶領他們沿著螺旋梯一路上去救火,才氣人呢!逃生門全都被堵死了,有些還上了鎖,幸好消防隊手上有斧頭,才能一路救上去。

第二天,「民生報」把我描述得神勇萬分,說什麼現場指導李旼見人救人、見火救火,為消防隊員開道。同事們都說我紅了,等著升官吧。

孰料,消防局最後追究責任,香港導播早一步溜回香港去了,現場我職務最大,就以證人的身分把我傳去問話。我以為沒啥大不了,正在忙,也就沒去,半個月後,法院竟然把我列為被告,警方說,誰叫你傳你不到,總不能把你們總經理抓來吧。馬的!馬善被人騎!所以告訴大家一個經驗,以後警方傳你問話,你就去吧,別耍帥。

我跟總經理石永貴報告,滅火器是空的、水龍頭是空的、逃生門是上鎖的、後面堆滿道具…..

石永貴沒等我說完就說:「李先生,我知道你受委屈了,你….你…有什麼需求嗎?」其實當時我真可以好好敲公司一筆,可我不是那種人,要敲敲大的。我說,我會衡量情形怎麼說,但我不想呆在節目部了。老總問我想去哪?那時公關部屬於一級單位,我選擇了那。

半個月後,我被法院判了「公共危險」罪,理由是:應注意而未注意。

我也順理成章的調到公關部。

攝影棚失火難得遇到,一把火把打火英雄打成被告,也是異數,我全碰上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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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貝勒爺李旼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